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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深圳兩女子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活動獲刑

2023-12-12 來源:中國反邪教網

2023年9月28日,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對曹某、歐陽某2名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犯罪活動的被告人作出判決。被告人曹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;被告人歐陽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。一審后被告人無上訴,判決生效。

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曹某、歐陽某均系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成員。2015年以來,歐陽某多次與其他“全能神”信徒聚會,宣揚、傳播“全能神”邪教。2022年9月29日至10月1日,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曹某住處將聚會的被告人歐陽某、曹某等人抓獲,在兩被告人住處分別搜查并依法扣押筆記本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移動硬盤、存儲卡、刊物、書籍等物品一批。經鑒定,扣押物品均屬于“全能神”邪教宣傳物品。

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曹某、歐陽某傳播邪教宣傳品,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,情節嚴重,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條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條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條第十三項之規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

法律延伸: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
第三百條 組織、利用會道門、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第六十四條 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,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,應當及時返還;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應當予以沒收。沒收的財物和罰金,一律上繳國庫,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

第二條  組織、利用邪教組織,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

(一)建立邪教組織,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后又恢復、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;

(二)聚眾包圍、沖擊、強占、哄鬧國家機關、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、宗教活動場所,擾亂社會秩序的;

(三)非法舉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,擾亂社會秩序的;

(四)使用暴力、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;

(五)組織、煽動、蒙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;

(六)使用“偽基站”“黑廣播”等無線電臺(站)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;

(七)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,又從事邪教活動的;

(八)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;

(九)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;

(十)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,數量在五百張(枚)以上的;

(十一)制作、傳播邪教宣傳品,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:

1.傳單、噴圖、圖片、標語、報紙一千份(張)以上的;

2.書籍、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;

3.錄音帶、錄像帶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(張)以上的;

4.標識、標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;

5.光盤、U盤、儲存卡、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;

6.橫幅、條幅五十條(個)以上的。

(十二)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
1.制作、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、文章二百張(篇)以上,電子書籍、刊物、音視頻五十冊(個)以上,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、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;

2.編發信息、撥打電話一千條(次)以上的;

3.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,或者利用群組成員、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、微信、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;

4.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、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。

(十三)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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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徐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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